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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相關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營銷相關管理制度篇2
公關營銷部是酒店進行產品設計、宣傳促銷、拓展公共關系,為酒店的經營管理活動創造天時、地利、人和的內外部環境的職能部門。擔負著酒店招徠客源,建立銷售網絡,推銷產品:對外聯絡,提高知名度,樹立在公眾中良好性峽谷,獲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責任。
第一節、公關營銷部簡介
一、公關營銷部工作概述
1、積極開展市場調研,分析市場需求,確定營銷目標;
2、根據目標市場的需求,設計酒店最佳產品組合,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指定合理的價格策略;
3、制定酒店銷售計劃,組織營銷人員進行銷售訪問,招徠、開拓客源;
4、負責酒店廣告策劃和宣傳資料的制作,做好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多種經營的推廣和各種促銷活動;
5、經常與公眾溝通信息、聯絡感情,取得公眾的理解與支持,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擴大酒店知名度,樹立酒店形象;
6、及時收集旅游市場和促銷過程中的信息反饋,對環境、形勢和問題作出分析,定期向總經理和各部門通報信息;
7、廣泛聽取客戶意見,負責處理重點投訴;
8、代表酒店接待重要客人、客戶,出席有關社交活動和同行組織的有關活動;
9、負責客戶管理;
10、負責信息管理。
二、公關營銷部機構設置
營銷總監---部門經理—助理---文員、美工、銷售代表
第二節、各崗位人員任職要求
一、公關營銷總監
1、性別:男/女
2、年齡:30~55歲
3、文化程度:大學本科以上
4、外語要求:A級
5、業務要求
⑴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待人寬容、真誠、友善。有韌不拔的毅力和勇于開拓的精神;
⑵隨時掌握市場動態,了解各酒店的競爭手段、價格水平、客戶狀況,善于根據市場情況提出符合本酒店特點的應變措施;
⑶具有較廣的知識面,通曉市場學、管理學和心理學、旅游經濟學、公共關系學等方面的知識,了解文學藝術及社會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
⑷熟練掌握有關政策法規,熟悉國際、國內和地方政府有關旅游的法規。掌握對外銷售業務的方針、政策、經濟合同及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
⑸具有較廣的社會交往,信息來源廣泛,熟悉各國駐本地領事館以及海外駐本地商社、公司等主要客戶的基本狀況,同客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
⑹能合理地安排本部門人員的業務工作,能協調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⑺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決策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能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和數據,果斷的加以分析、作出策略。能適時推出酒店的促銷措施并及時制定和調整產品價格。
二、公關營銷部經理
1、性別:男/女
2、年齡:28~50歲
3、文化程度:大專以上
4、外語水平:A級
5、業務要求:
⑴掌握市場動態,熟悉酒店經營策略和顧客需求方面的知識。了解酒店競爭手段、價格水平、客戶狀況,善于提出應變措施;
⑵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識,通曉市場學、管理學和心理學方面的知識,了解旅游經濟學、公共關系、文學藝術及社會方面的基本知識;
⑶掌握有關政策法規方面的知識,熟悉國際、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旅游的法規。掌握對外銷售業務的方針、政策、經濟各同及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
⑷信心來源廣泛,熟悉海外駐本地商社、公司等主要客戶的基本狀況,同客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
⑸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人際交往能力,能合理地安排本部門人員的業務工作,能協調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⑹決策能力強,能根據掌握的信息和數據,果斷地作出分析,制定策略。及時制定和調整產品價格;
三、公關營銷部經理助理
1、性別:男/女
2、年齡:25~45歲
3、文化程度:大專以上
4、外語要求:A級—
5、業務要求:
⑴掌握市場動態,熟悉酒店經營策略和顧客需求方面的知識。了解酒店競爭手段、價格水平和客戶狀況,善于提出應變措施;
⑵通宵市場學、管理學和心理學方面的基本知識;
⑶熟知國際、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旅游的法規,掌握對外銷售業務的方針、政策、經濟合同及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知識;
⑷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人際交往能力、應變能力、談判能力、英語會話和協作能力;
⑸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合理地安排本部門人員的業務工作,能協調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⑹有較強的決策能力,能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和數據,果斷地作出分析、制定策略,及時制定和調整產品價格;
四、文員
1、性別:女
2、年齡:20~30歲
3、文化程度:大專以上
4、外語要求:B級+
5、業務要求
⑴熟悉酒店各類契約、合同的格式和內容;
⑵具有較高的語言文字能力,并能熟練進行打字和電腦操作,掌握電訊知識,能幫助經理處理本部門的文字工作;
⑶掌握一定的統計、預測、會計、文秘等方面的知識;
⑷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能夠閱讀預定函電并進行接待服務;
⑸熟悉公關營銷部的業務,能協調各崗位的工作;
⑹具有一般的公關和社交能力。
五、公關營銷員
1、性別:男/女
2、年齡:22~45歲
3、文化程度:高中以上
4、外語要求:B級
5、業務要求
⑴具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應變與判斷能力。熟悉本職工作,掌握一定的餐飲知識,能獨立進行業務活動;
⑵具有一定語言文字能力,并能熟練地運用一門外語進行業務活動;
⑶掌握一定市場營銷的技能、技巧及市場迎削方面的基礎知識。具有一定時間經驗,有旺盛的精力和積極的工作態度;
⑷了解本地及周圍地區各企業的有關情況,并與之保持經常性的聯系,隨時把握銷售機會;
⑸熟悉國內外的旅游社,并與旅行社的某些重要組團人物保持良好的關系;
營銷相關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物資采購業務,制定詢價、議價流程,降低物資采購成本,確保公司各項物資供應,加強公司物資采購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行為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公司的采購部門或采購人員應當根據市場信息做到比質、比價采購,貨比三家,同等材料質優、價廉、服務好者中標。
第二章采購流程
第四條請購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員依物料需要狀況、庫存數量、請購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開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請購單》,包括已有銷售合同訂單的生產用主材、輔材、工具、設備修理配件、勞動保護用品、各種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門所需的辦公物品及零星物資采購由綜合辦公室負責開立《請購單》;
3、《請購單》應注明物料名稱、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經權責主管審核,并依請購核準權限送呈相關人員批準;
4、《請購單》一聯自存,二聯送交采購部,三聯交財務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屬一個供應廠商之物料,請購部門應填具在同一份《請購單》內;
6、緊急請購時,請購部門應于《請購單》備注欄注明“緊急”字樣。
第五條請購核準權限
1、生產所需原材料單筆請購金額預估在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以下者,由生產副總核準,超過此數額的,由總經理核準;
2、車間需購買的機修配件、零件,價值在___________元以下的由車間主任填寫材料請購單報生管部,價值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由車間主任上報生產副總簽字確認后報生管部,由生管部匯總后報采購部;價值在___________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統計、生產副總確認后上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送采購部。
3、常用辦公用品及物業所需物品請購,由辦公室填報《請購單》,辦公室主任批準,空調、熱水器、高級家具及單件物品價格在___________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核準。
第六條請購的撤消
1、已開具《請購單》,并經核準后因各種原因需撤消請購時,由請購部門以書面方式呈原核準人,并轉送采購部,必要時應先口頭知會采購部。
2、采購部門接獲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購。
3、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停止采購時,采購部應商原請購部門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條采購方式
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物料采購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采購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購較為有利,依定時或定量之計劃進行采購;
2、合約采購公司經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鋼板、預應力鋼絲、線材等),采購部應事先選擇供應商,確定供應價格及交易條件,辦理合約采購,依定時或定量之方式進行采購;
3、一般采購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隨需求而采購之方式。
第八條詢價、議價
1、采購部采購人員接獲核準后之《請購單》,除集中采購方式外,應選擇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作為詢價對象;
2、確屬貨源緊張、獨家代理、專賣品等特殊狀況,不受前條所限;
3、如向特約供應商采購時,應附其報價明細表,如特約供應商有兩家以上,則應向其同時索要報價明細表;
4、選擇詢價或采購的對象,應依照直接生產廠商、代理商、經銷商之順序選擇;
5、供應商提供報價之物料規格與請購規格不同或屬代用品時,采購人員應商請購部門確認;
6、專業材料、用品或項目,采購部應會同使用部門共同詢價與議價;
7、詢價后,如有必要,采購部應至少選擇兩家以上供應商進行交互議價;議價應注意品質、交期、服務兼顧。
第九條議價原則
遇以下狀況時,采購部應及時與供應商議價:
1、市場價格下跌或有下跌趨勢時;
2、采購頻率明顯增加時;
3、本次采購數量大于前次時;
4、本次報價偏高時;
5、有同樣品質、服務之供應商提供更低價格時;
6、其他有利于公司條件時
第十條定價核準
1、采購人員詢價、議價完成后,填寫《采購詢價、議價單》(對內使用),隨附各供應商回傳的《采購詢價單》(對外使用),必要時附上書面說明,呈采購部經理審核;采購部經理審核時,認為需要再進一步議價時,退回采購人員重新議價,或由經理親自與供應商議價。
2、單筆采購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采購訂單,價格由采購部經理核準,確定供應商;超過1萬元的采購訂單,其價格提交總經理核準后確定供應商。
3、采用集中采購方式采購的供應商確定,必須呈送總經理核準。
第十一條訂購作業
1、采購人員接獲經核準之供應商后,應以本公司出具《購銷合同》,或供貨商出具《購銷合同》形式向供應商訂購物料,并以傳真形式簽字確認。
2、若屬一份訂購單多次分批交貨的情形,采購人員應于《購銷合同》上明確注明。
3、采購人員應控制物料訂購交期,及時向供應商跟催交貨進度。
第十二條驗收與付款
1、依相關檢驗與入庫規定進行驗收工作。
2、依財務管理規定,辦理供應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采購物品之品質管理
第十三條采購品質文件資料要求
物料訂購前,本公司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或在《購銷合同》、采購合約內予以明確規定:
1、訂購物料之規格、圖紙、技術要求等。
2、產品技術精度、等級要求。
3、各種檢驗規范、標準或適用規格。
4、所需之產品認證要求或工廠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合格供應商之選擇
物料采購,除經總經理特準外,均需向合格供應商訂購。合格供應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本公司供應商調查,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
2、提供的樣品經本公司確認合格。
3、類似物料以往采購之良好記錄。
第十五條品質保證之協定
物料采購,應由供應商承負品質保證之責任,并在訂購前明確,本公司要求供應商承諾下列品質保證:
1、供應商品質管理體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質保證系統、如ISO9000等。
2、供應商應保證產品制造過程的必要控制與檢測。
3、供應商應隨貨送交其出貨品質檢驗合格之記錄。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應商調查。
5、保證對提供的產品在使用或銷售中發生的因供應商責任導致之不良的責任承擔與賠付。
第十六條進貨驗收之規定
供應商提供之物料,必須經過本公司倉庫、品管、采購等部門人員之相關驗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品質檢驗品管部依進料檢驗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以確定交貨品質是否符合品質要求。
2、處理短損根據點收、檢驗結果,對發生短損的,予以更正數量,必要時向供應商索賠;
3、退還不合格品對檢驗不合格之物料,退供應商進行必要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向供應商進行索賠;
第十七條品質糾紛處理
有關采購物料發生規格不符、品質不良、交貨延遲、破損短少、使用不良等情況之處理流程統稱為品質糾紛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處臵依據以雙方事先約定之品質標準作為處臵依據,并于《購銷合同》上詳細說明,其中涉及交貨時間、檢驗標準、包裝方式等的,原則上以本公司之要求為依據。
2、采購物料退貨與索賠
(1)擬退回之采購物料應由倉管員清點整理后,通知采購部。
(2)采購部經辦人員通知供應商到指定地點領取退貨品。
(3)現貨供應之退貨,要求供應商更換合格之物料。
(4)訂制品之退貨,原則上要求供應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為止。
(5)確屬無法修復或供應商技術能力不足時,可取消訂單,另覓供應商。
(6)退貨情形依訂購合約條款辦理扣款或索賠。
(7)雙方事前沒有明確訂購合約時,以實際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3、其它索賠規定
(1)供應商原因造成之交貨延遲,以實際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2)破損短少情形,由供應商補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發生狀況索賠。
(3)因供應商原因導致物料在使用或銷售中發現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發生狀況索賠。
(4)其他原因導致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第四章采購交期管理
第十八條采購交期管理是采購的重點之一,確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時間,提供生產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產并達成合理生產成本之目標。
第十九條依供應商評鑒辦法進行考核,將交期的考核列為重要項目之一,以督促供應商提高交期達成率。
第二十條對托收到而貨未到,或貨到發票未到,應及時通知經辦人,盡快查實情況。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條付款方式
1、由采購部根據《請購單》、《采購詢價、議價單》、采購合同、進料驗收單、《入庫單》,向財務部請款。
2、財務部依合同規定之給付方式,與廠商結款,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
第六章采購人員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對短缺物資,采購員要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在使用單位同意后方能采購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則,出現后果由采購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員必須按采購作業規范運作,對不按計劃要求及質量要求采購,造成的超儲積壓,損失均由采購人員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采購員未能及時完成采購任務時,應及早報告部門主管說明原因,提出相應意見方案,采購部應及時與請購部門溝通,擬定補救辦法和處理對策,特別重大事項,應匯報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物資采購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購成本的最低化、采購質量的最優化、采購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員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采購,任何人不得私自訂購和盲目進貨。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員必須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資采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對實際出現的回扣或酬金必須在三日之內上交。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員必須樹立服務意識,急生產經營所急,想生產經營所想,任何人不得無故積壓或拖延采購及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為掌握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商品信息,如價格行情等,采購人員必須經常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以保證及時、保質、保量地做好物資供應工作。
第三十條售后服務:對于采購物資,采購部在簽訂購買合同時,要明確服務約定。
1、采購物資在投用前需廠家進行現場指導的,由采購部負責聯系。
2、對于在使用過程中(保質期內、正常使用條件下)出現的質量問題,由采購部在規定時間內協調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采購員(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